(2023)粤0112民初20400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0400号原告李嘉敏与被告万中学、第三人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四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0400号
万中学、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四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嘉敏与被告万中学、第三人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四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 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执异384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被告万中学为(2022)粤0112执恢7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万中学在未缴纳出资的2000万元责任范围内就第三人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李嘉敏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万中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