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1497号
(2023)粤0112民初21497号原告王运娥与被告王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1497号
王恒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运娥与被告王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恒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运娥偿还借款本息353068.8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23年1月20日为14593.33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被告王恒军负担。(原告王运娥已全额预缴,其同意被告王恒军在履行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