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0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支行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葆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0089号
广州市葆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支行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葆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5月2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进行清算,并分割《合作协议》项下的权益资产;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分割被告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房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权益,依法确认由原告享有该债权权益中54%的权益比例;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分割被告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民执字第701-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取得以物抵债权益】包括位于广州保税区内广保建设大厦第三层A座(2103平方米)、第三层B座(1392平方米)、第十层C座(1235平方米)的房产】,依法确认由原告享有该权益中的54%比例,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金额暂计人民币4797424.79元)该项资金占用费暂以3425760元为计算基数,分别按照银行贷款五年期以上同期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基准,自(1998)穗中法民执字第701-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4,797,424,79元,实际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迟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的赔偿款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696605.75元(该赔偿款暂以6737519.82元为计算基数,分别按照银行贷款五年期以上同期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为基准,自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30曰为3696605.75元,实际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16: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