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7607号
(2023)粤0112民初17607号原告叶勤好与被告黄坚、广州菲妮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腾商商务服务中心(原名:海口秀英得宝奶粉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7607号
黄坚、广州菲妮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腾商商务服务中心(经营者王启武,原名海口秀英得宝奶粉商行,经营者黄辅禄):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勤好与被告黄坚、广州菲妮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腾商商务服务中心(原名:海口秀英得宝奶粉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7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勤好支付货款20100元及利息(以20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叶勤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0元,由被告黄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