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
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39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2392.7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判项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3元,由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