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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7423号原告鄢建华与被告李署、姜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6:41:07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7423号原告鄢建华与被告李署、姜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423

李署、姜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鄢建华与被告李署、姜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7649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76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8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018日为24666,7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15: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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