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421号原告广州海雁速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421号原告广州海雁速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421号
梁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雁速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拖欠的租金42468.33元;
2.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请求以起诉日实施的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3.8%】计算,分两段:第一段:自2023年2月起以4150元为基数分别自当月2日起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止,为2268.83元;第二段:以欠租总额42468.33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16: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