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375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仁修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瑞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军、侯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375号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仁修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瑞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军、侯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375号
肇庆仁修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瑞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军、侯亚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仁修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瑞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军、侯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全部债务3491917.57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1月起计直至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等,其中律师费4万元;
3、判令被告二以其自身股份的50%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四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