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373号原告广州荣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鸿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373号原告广州荣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鸿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373号
广州市鸿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荣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鸿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96725.05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违约金7544.55元(以96725.05元为基数,按照0.4‰的日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0日,即780天,96725.05×0.4‰×780天=7544.55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15: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