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372号原告李小平与被告广州万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372号原告李小平与被告广州万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372号
广州万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广州万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1日为2376.67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16: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