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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7371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庆隆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6:39:39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7371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庆隆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371

揭阳市庆隆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其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庆隆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配件款99672.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9672.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4倍,自202212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925日为10513.98)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17: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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