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33号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33号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333号
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1元,由被告国美聚荟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微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