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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10号原告林翠玉与被告林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6:38:55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10号原告林翠玉与被告林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0

林耿和

本院受理原告林翠玉与被告林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1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翠玉偿还借款350206.35元及利息(以350206.35元为基数,从202395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元,财产保全费2535.49元,两项合计10181.49元,由原告林翠玉负担1357.37元,被告林耿和负担8824.12 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限被告林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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