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5369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张老头建材批发部与被告蒋崇勇,第三人张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5369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张老头建材批发部与被告蒋崇勇,第三人张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 0112民初 5369号
张监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张老头建材批发部与被告蒋崇勇,第三人张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请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形式追回我的血汗钱53549元、违约利息6161.8元(53549×0.05÷365×840)。(2024)粤 0112民初 5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