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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1444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1 10:20:08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444号原告广州市携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伟创植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 0112民初 1444号
 
广西梧州伟创植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携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伟创植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携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8.7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7条,原告在开庭前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前述规定中减免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498.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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