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
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71835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8351.07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8日开始按每日万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向反诉原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返还利息136680元(该款项已在确定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应付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转让款时予以了扣除,无需再另行支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50元,财产保全费4795.16元,两项共计17145.16元,由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50.16元,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50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19.81元,反诉财产保全费4520元,两项共计10839.81元,由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8119.61元,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20.2元。(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本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付了反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限被告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