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属本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不含1亿)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不含500万)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再审案件
1.当事人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人数(自然人)为3人以上的案件;
(2)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系列案”;
(3)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除外)均为公民的案件;
2.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执行标的额为符合本院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额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
3.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4.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5.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其他案件
1.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支付令申请等特别程序案件
2.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