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增强案件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加强释法答疑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释法答疑工作作为法院重要工作任务,应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第二条 答疑工作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答疑,不得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释明说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当庭宣判的,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疑问的,审判人员应即时做好答疑释理工作,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记入宣判笔录中。
第五条 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需要答疑的,可以通过电话与经办法官预约答疑时间,或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预约答疑,立案庭应当日通知经办法官向当事人预约答疑时间。如有条件,对于来访我院的当事人,应安排当场答疑。
第六条 民事案件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我院做出的生效裁判,首次提出异议或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判后答疑,当事人答复接受的,立案庭应自收到当事人答复之日起2日内进行登记,并将答疑件转交给案件原经办法官进行答疑。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立案庭自收到上一级法院转来的答疑件之日起2日内进行登记并转交办理。当事人明确拒绝原经办法官接待的,应由案件所属部门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
第七条 答疑可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答疑,为便利当事人,可在派出法庭答疑,也可书面答疑。在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答疑的,立案庭应协调场所,协助答疑法官接访。
第八条 自收到答疑件之日起,答疑法官应在5日内与当事人预约答疑时间,并在1个月内完成答疑工作,如有必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再延长1个月。超期未答疑的,立案庭应发出催办函。
第九条 答疑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
第十条 答疑法官应安排书记员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经由诉讼服务中心预约答疑的,应在完成答疑之日起3日内交笔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给立案庭备案,并将原件随原案卷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及时通报立案庭及相关部门。
答疑过程中发现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答疑法官应当作出书面复查建议,经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接受答疑后再次来访的,由立案庭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但如涉及新问题需要原答疑法官进一步答疑的,立案庭可要求原答疑法官协助接访。
第十三条 立案庭对答疑件做好登记、流转、建档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答疑跟踪、情况统计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