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留住你,基层法官
——从马斯洛需求理论论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论文提要:
法官这一职业被誉为“世界上最神圣的职业”。然而现实与“理想”相去甚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期待,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强烈得多。对优秀法官的职业需求上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另一方面,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压力巨大,流失严重。基层法官的流失,已经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不能承受之重。如何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要剖开现象看本质,从源头,即法官这一群体的内在需求来探讨。本文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从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逐一地探讨法官群体需求的特点以及需要解决的困境。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具体制度,落实的情况不如人意,亟待完善。首先,提供应有的物质基础保障,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其次,关注法官职业健康安全,引导法官正确防控职业风险。第三,让审理者裁判,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树立司法权威。第五,严惩藐视司法的行为,培育法治精神。总之,公正司法的关键在于法官。营造一个崇尚法治的内外环境,真正做到法院以审判为中心,让法官感受到是法院的主人翁,而不是被管理的对象,才能真正留住法官、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法官内心的职业光荣感、对法律的信仰才是法官为之奋斗、甚至放弃其他低层次需求的不懈动力。
关键词:法官流失 马斯洛需求理论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全文8358字。
“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世界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一、问题之提出——法官为何离去?
法官这一职业被誉为“世界上最神圣的职业”。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然而现实与“理想”相去甚远。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人民群众体现在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从A市某基层法院近三年的情况看,收案不断增加,2011年新收案件6045件,2012年新收案件7202件,2013年新收案件7458件,增长的比率分别为19.14%和3.55%。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期待,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强烈得多。对优秀法官的职业需求上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另一方面,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压力巨大,流失严重。从前文所述A市某基层法院近三年的情况看,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法官人数分别为51、52、47人,人均结案数分别为110.98件、137.19件、157.72件。2013年在审判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40人,当中还包括有15人为各业务部门领导,除办案之外还要兼顾行政管理工作。2008年至2013年,该法院共招录37名在编公务员,已流失25人,其中法官占15人,法院人员流失率达67.57%,法官流失率达40.54%。仅2012年到2013年就流失法官5人。在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办理,这三个80%决定了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抓起。基层法官的流失,已经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不能承受之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为解决基层法院队伍建设问题指明了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的政策导向之一就是要“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也是人,虽然职业的特性决定了他必须是个高尚的人,但只有从法官群体的需求出发,切实完善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才能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留住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假定,人们被激励起来去满足一项或多项在他们一生中很重要的需求。更进一步的说,任何一种特定需求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它在需求层次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所有其它更低层次需求的满足程度激励的过程是动态的、逐步的、有因果关系的。在这一过程中,一套不断变化的“重要”的需求控制着人们的行为,其排列顺序因人而异。不过马斯洛也明确指出,人们总是优先满足生理需求,而自我实现的需求则是最难以满足的。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法官同样具有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但同时他们的需求也有基于职业和当前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二、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看法官群体的需求
马斯洛(Abraham.h.maslow)提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以下我们逐一地探讨法官群体需求的特点以及需要解决的困境。
(一)生理需求:对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求都是生理需求,这类需求的级别最低,但产生的动力最强,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尽力满足这类需求。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不仅地位高,工资福利待遇也高,甚至超过了同等级别的行政官员,工作十年以上的律师才有资格进入法官的队伍,也反映出法官的薪酬相对于律师职业的竞争力,而在我国让执业十年的成功律师进入法院是不可想象的。诚如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所言:“我们作过调研,同样是法学毕业,当教授是当法官工资的两到三倍,而当律师则更多。要达到职业公认的保障标准,才能稳定法官这个群体。”中西部法官的待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东部沿海高昂的房价也让法官们难以企及。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官还在为房子、子女上学、看病等生存问题发愁时,还有谁能静下心来读书,研习法学理论呢?尊重的需求、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被生存需求无情地压抑着,一味要求我国的法官成为“精神贵族”是不现实的。
(二)安全需求:安全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这里的安全需求是一般意义上人肉体本身所需要的健康和保障,当安全需求发展到失去自由,受到人身限制,剥夺政治权利,甚至被判处死刑即将失去生命时,这种安全需求就达到了顶峰。现在法官群体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突出和紧迫。首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心理素质的要求比一般人更高,因为法官的司法行为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都需要超过一般的心理和智力支持。法官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更不是跟对方打官司,而似乎是在跟法官打官司,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很大。其次,案多人少的现状更是让东部沿海地区的法官超负荷运转,办案任务不是根据法官的工作时间和能力确定,而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确定,法官就像流水线上的工人,东莞的法庭有法官年均办案近千宗,压力可想而知。笔者所在的法院2012年体检仅有2名法官所有检查项目均为正常,2013年也只有3名法官所有检查项目均为正常,法官群体焦虑、失眠、强迫等症状表现突出,亚健康状态严重,而累倒、累死也已经不是个案。第三,由于司法权威的缺失,法官在外出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暴力抗法的危险,轻则侮辱漫骂,重则禁锢伤害。第四,法官职业是个高风险的职业,错案追究和枉法裁判罪始终是悬在法官头上的两把剑,即使不是故意的违法行为,稍有不慎、处理不周仍有可能招致广东法官莫兆军一般的牢狱之灾。
(三)社交需求:社交需求包括对友谊、爱情以及隶属关系的需求。法官社交的需要,包括在八小时以内同事之间的和谐相处,还包括八小时之外与亲朋好友的往来。家庭、亲情对每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一个安定、稳固的家庭是法官安心工作的基础。司法工作要求法官必须谨言慎行,困守法律的孤城。然而在物质至上、金钱、官位崇拜已成为现实社会潜在的通行准则的时候,法官置身于喧嚣、浮躁的社会之中,思想观念往往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侵袭着。法院现在与普通的行政单位并无不同,晋升仍然采取行政化的渠道。同属公务员,相对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晋升慢,职级低早就是公认的,而要求的素质、承担的责任却不低。根据龙宗智教授所作的调研,目前检察机关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和中层干部不太愿意到法院工作。而法官希望调离的人不少。由于当前的管理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管”、“考”、“罚”三大特征,法官的“逃逸性”反应已经显现:“逃离”审判业务重的部门,“逃离”审判部门。如果不能去行政事务部门,也要去综合性审判部门,总之要离开办案一线。在中国高度行政化的法院和文化传统中,除了职级、职务基本没有能够衡量法官成就的标准,当事人也会对普通法官和带领导职务的法官另眼相看。而审判指标、考核标准是法院领导才具有话语权。目前,法院普遍实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错案追究等措施,这些都与法官个体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挂钩,最终能够获得“双赢”的仅是少之又少的“尖子”,群体与个体利益发展不协调。由于工作往来和教育背景的限制,法官交往的也有处于职业共同体的律师,法治的不健全让部分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希望换取法官在其代理案件中天平的倾斜。少数法官受不良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四)尊重需求:尊重需求既包括对成就或自我价值的个人感觉,也包括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与尊重。虽然大部分法官都在辛勤工作,但得到的社会评价却往往不如人意。很多法官在私人场合不敢承认自己是法官,一旦自称法官往往招致“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讪笑,很多普通群众包括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并不认为法官是一个值得尊重的职业。更有甚者在上诉状上写上“操”字表达自己的不满。一些当事人不认可、不尊重法官,开庭时在法庭上大喊大叫、撒泼打滚,个别律师输了官司就造谣说法官收了对方当事人的钱,在为自己开脱的同时也抹黑了法官形象。虽然这些困难是审判工作正常遇到的,但确实让法官们感到疲惫不堪。虽然说这种印象不能不反省法院系统内部的原因,但可以说是大部分辛勤工作、坚守职业道德的法官们为少数违法乱纪者承担了责任。法官不是“官”,从正面说是法官不应该有官架子之外,实际上法官也是无法取得与“官”相同的地位、荣誉和尊重。诉讼的对抗性决定了必有一方败诉,败诉的一方很容易将矛头直接指向法官,虽然说努力工作并不是为了追名逐利,可以甘于平凡,但当事人动辄投诉,法官也会觉得工作得不到肯定。
(五)自我实现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的目标是自我实现,或是发挥潜能。达到自我实现境界的人,接受自己也接受他人,解决问题能力增强,自觉性提高,善于独立处事,要求不受打扰地独处。要满足这种尽量发挥自己才能的需求,他应该已在某个时刻部份地满足了其它的需求。自我实现的人也可能过分关注这种最高层次的需求的满足,以致于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满足较低层次的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点支配地位的人,会受到激励在工作中运用最富于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技巧。大批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满怀法治理想放弃其他选择,进入法院工作并非出自于找一份谋生的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然而很快发现从事的工作与当初的理想相距甚远,实现抱负困难重重。法律至上显得苍白无力,有许多矛盾和纠纷是法院不可承受之重。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法官的职业保障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从目前的现状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具体制度,落实的情况不如人意。“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世界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的流失,法官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法官们需要怎样的保障,才能让他们在独立审判的时候无所畏惧,无后顾之忧呢?
(一)提供应有的物质基础保障,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官群体当然也需要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必要的物质基础保障应是前提。很难想象一个为基本生存而担忧的法官可以去判决一个几百上千万的案件,可以做拒绝诱惑的柳下惠。法官的薪酬待遇保障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官所承担的司法职责十分重要且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二是成为法官的人具备胜任这一职责的优良素质。薪酬待遇保障包括:区别于其他公务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对优厚的薪酬;任职期间待遇不得降低;薪酬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情况定期增加;足够的退休和医疗保障。在合理提高法官薪酬待遇之下,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腐败成本教育,珍惜自己的法官职业生涯。比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提出法官要常算“违纪七笔帐”:“自毁前程的政治帐”、“倾家荡产的经济帐”、“身败名裂的名誉帐”、“ 无家可归的家庭帐”、“众叛亲离的友情帐”、“ 身陷牢笼的自由帐”、“身心憔悴的健康帐”。这种保障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建院十几年来无一法官违法违纪。
(二)关注法官职业健康安全,引导法官正确防控职业风险。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一方面,建议根据区域常住人口的数量而不是户籍人口数量,根据案件上升的幅度,科学设置法院法官编制,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在现有条件下,法院应关注到法官的身心健康,采取心理咨询、文体活动舒缓法官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使用暴力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加强防范意识。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暴力抗法的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近年来有些法院引入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法官职业健康安全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新的探索。
针对有些法官认为现在许多惩治腐败的措施和条例都是为制约法官而产生误解情绪,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正确引导法官对职业风险的认识,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法官风险点的提示,在这些关键环节严格依照规定办事,本身是对法官个人的保护。同时,要让法官认清生命的价值,自由的珍贵,党和人民给予的政治生命和荣誉来之不易,不能为一点的蝇头小利而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让审理者裁判,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运行最基本的规律,一是法院独立行使。由法院集体排他性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不能分享审判权,也不能非法干涉;单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非法干预。二是法官独立、平等行使审判权。“每一法官均应自由的依据对于事实之判断及法律之了解,公平的决定所系属之事务,不受任何地方及任何理由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恐吓或干涉,此亦为其义务。”“法官在作出判决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他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之体系或任何不同阶层之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的宣示其判决。”法官只依据对事实和法律的内心确认来独立处理案件,即使他的管理者、监督者或者处理同一案件的合作者,也不能干涉法官的独立判断和真实表达。按照这一基本规律,无论是精英法官还是普通法官,无论是等级高的法官还是等级低的法官,只要其担任独任法官,就有权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并对裁判负责;只要其担任合议法官,就平等地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并对处理意见负责。法院的中心是案件,审理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而法院行政意义上的首长并不对案件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并不存在传统上机关的行政管理。法官不应因为其意见与比他级别高的法官、他的庭长、院长不一致,而收到歧视、追究。法院内部应改进法官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与行政职务、级别脱钩的、与法院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以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法官评价体系。只有排除法院外与法院内部的不科学“管理”对法官的干扰,才能让法官真正行使审判权,让法官能够坚守内心的法治信仰只服从于法律与良知,也才能让法官依法对其作出的裁判负责。
(四)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树立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实践中存在将法院作为一般行政服务部门,列入当地行风评议、末位淘汰等范围,违反《法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法官免职、降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法律层面并未得到确认。另一方面,目前错案追究制度大行其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各种错案追究责任的规定,但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公正、内容不协调、归责不严谨的情况下,难以起到正面作用。“错案”的标准模糊,以上级法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判结果来判断,打击了不少法官的积极性。在目前的法官遴选制度下,二审法官并不必然比基层法官优秀、正确,只是因为其审级高而不受改判。
让审理者裁判,必然涉及到让裁判者负责的问题。在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有法官惩戒制度相配合,但是,法官惩戒制度不同于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充分注意其实施限度及合理依据。即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仍应注意司法的规律。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首先,应当尊重和保护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负责精神。司法公正需要法官中立、不偏不倚,这就需要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后果与自身利益无关。过度的责任追究,将会使法官谨小慎微,不敢担责;或者责任上推,遇事请示汇报;或者和尚撞钟,有机会即离开审判岗位。正如英国的丹宁勋爵所说:“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要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吗?’”其次,应当注意当前社会环境和体制中法官能力所受的限制。目前的社会诚信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部分当事人又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保存证据。法官并非万能,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依据法律程序履行职责。这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做出与案件客观事实丝毫不差的结论。如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双方串通、勾结,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法官能承担及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