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未离身存款却不翼而飞 谁该为盗刷埋单?
——广东法院银行卡盗刷案民事责任划分调查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编号:
银行卡未离身存款却不翼而飞 谁该为盗刷埋单?
——广东法院银行卡盗刷案民事责任划分调查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现代经济发展,银行卡已成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个人结算工具。与此同时,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也频频发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原因,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同类型盗刷纠纷既有银行败诉的案例,也有银行胜诉的案例,对持卡人及银行都带来极大困扰。 案件审理也存在诸多争议,如:银行卡被盗刷后,是先走刑事程序,还是直接走民事索赔程序?银行到底应否承担责任?储户和银行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文中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借鉴。
【关键词】 银行卡 盗刷纠纷 法律问题 防范对策
一、广东法院银行卡盗刷案民事责任划分调查
(一)各地法院审理盗刷案情况综述
面对大量银行卡盗刷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承担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典型案例,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见表一)。目前,盗刷银行卡案件的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方式上。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储户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的不当导致密码泄露,责任在储户一方。譬如,储户将密码告知他人,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借与他人使用银行卡等。另外一种情况是银行系统的漏洞造成密码被盗取,责任在银行一方。譬如,不法分子在银行的ATM上装置记忆膜、读卡器,或在ATM旁装置微型摄像头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克隆卡盗刷案的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由于持卡人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经常得不到支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表一:
法院 |
金额 |
判决 |
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 |
49300 |
银行赔付被盗取款项 |
广州中院(二审) |
49300 |
储户银行五五分责 |
广州萝岗区法院 |
39913 |
储户银行三七分责 |
广州番禺区法院 |
6842 |
储户银行二八分责 |
深圳南山区法院 |
5955.81 |
银行赔付被盗取款项 |
深圳福田区法院 |
50000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佛山中院 |
378000 |
储户银行二八分责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000 |
银行赔付被盗取款项 |
(二)法院审理难点与判决分歧情况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后,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 ,银行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看,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判决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
判决理由主要是认定持卡人对银行卡使用保管不当,对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有过错,银行没有过错。深圳福田法院判决中的观点是:原告持卡人账户上的存款被取走时,被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履行了审查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信息正确性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的计算机系统经校验密码无误后,同意取款,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存款被他人利用伪卡取走,但原告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2.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不承担责任。
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认定银行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因此,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负完全责任,持卡人无责任。深圳南山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ATM机和借记卡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若将该风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划归储户,商业银行便更易怠于防范第三人利用ATM机和借记卡犯罪。长此以往,不但储户的利益没有保障,当储户对商业银行丧失信心时,商业银行的利益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仅以被告的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便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出此判决一般是认定银行和持卡人对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然后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划分了双方的责任范围。 佛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