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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我院执行局制定情理交融的《执行风范指引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4年 ) 

(作者: 姜耀庭 )


 [编者按]
  《执行风范指引》是一个情理交融的行为规范,他与规章制度的不同点在于规章制度是通过他律约束行为,而执行局制定的《风范指引》是培养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其核心是树人、立德。
  《执行风范指引》是执行局领导层善于积累、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成果,它给了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第一,领导干部要树立管理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把抓好队伍建设作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努力培养塑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第二,领导干部还要善于思考,总结规律,把理论融入本职工作之中,于大处着眼、细微处着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变他律为自律。
  我们向大家推荐《执行风范指引》,目的在于抛玉引玉。建精品法院、办精品案件都离不开人,只要全院各部门都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来做好队伍建设这篇文章,充分发挥创造精神,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行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法院就一定能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 

  [正文]

  执 行 风 范 指 引
  (2004年3月22日公布)
  一、如果说司法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使公正的裁判得以实现,不致变成一纸空文,依法公正高效的执行,就会对司法公正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故而,执行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非凡。我们务必要有职责所在、在所不辞的使徒意识,努力培养唯法是从的事法态度和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二、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进行强制损益平衡的司法活动。司掌执行公权,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时刻清醒地认识到,除了法律的尊严以外,没有我们的个人虚荣;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外,我们不能存有任何非分之想。特权思想是官僚主义的发迹地,贪占意识是腐败变质的癌细胞。
  三、执行工作结识外人、接触社会机会较多,我们更加应该洁身自好,时时自警,处处慎独。接人待物要有“度、量、衡”意识,礼尚往来要适度,呼朋唤友要适量,情势场合要权衡,要交而不滥,娱而有度,出入不失身份。
  四、“群众利益无小事”,再小的案件,也是多米诺效应中的一块骨牌。忽视群众的利益,必然会被群众所忽视。法院的公信力,要通过我们事无巨细的忠于法律的诚实劳动来树立。因此,所谓重大的案件,就是现在经手的每一宗案件。
  五、经验告诉我们,案件的执行,一般未有穷期。接手案件,要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行百里者半九十”,要不急不躁,扎实工作,锲而不舍。不到权利兑现之后,绝不轻言中止于前。执结案件,要保证不枉法律,不辱公平,不昧良心,客观做到只问耕耘,为所当为。
  六、严格依法执行。执行工作被投诉、检查的概率较高,我们经办每一宗案件,都要无事当有事时谋划,坚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工作方针,务必使采取的每一项执行决定,无懈可击,努力做到有事如无事时镇定。
  七、文明执行,以法以理服人。与当事人接触,要注意保持形象公正。态度要沉稳,喜怒不形于色;言辞要平和,推行义正辞婉、理直气和的口头说理方式。杜绝和当事人言语争执,执行人员应主要通过行动和文书表明态度,阐明道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切忌实行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八、注意言行的实效性。对当事人的警诫、劝谕,不能口无遮拦,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规定,必要时,要事先办好请示、报告、批准手续,以获得明确授权,从而保证言必行、行必果、言出法随的执行应有作风,体现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九、行动是解决问题的钥匙。面对执行困难,与其坐着犯愁,不如起来行动。只要我们多思考,多研究,勤于调查,善于运用、敢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坚忍不拔,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十、要注意发挥法院系统、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协助执行的作用,营造执行声势,避免孤军奋战。执行现场突遇紧急事态,要头脑冷静,审时度势,注意控制局面,必要时,要有紧急避险意识,不能斗气逞勇。
  十一、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预设的任何权利义务规范,都不能超出人之常情。我们要习惯换位思考,圆润法理。与当事人置换位置,就会对当事人的诉求感同身受,旋转角度,就能准确看清是非曲直。惟我独尊,一叶障目,不但理解适用法律,可能失之偏颇,执行过程也会有违正当程序。
  十二、效率与顾虑成反比。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不循私情,就能克服阻力,消除顾虑,无所畏惧的果断处理案件,就会步入“真理在胸笔在手,无私无畏即自由”的境界。
  十三、执行工作的成败功过,将由执行卷宗盖棺定论。卷宗排他主义要求卷宗材料齐备、完整,材料之间具备一定的逻辑联系,客观历史地表现执行效率和执行工作量。执行不但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过程,只有过程才能证明结果的意义。我们要牢记“一字片纸,是最好的史记”的古训,注意用文字材料反映执行过程,使材料填充的执行过程,在法定的期间内,表现的紧凑充实,流畅清晰。任何执行过程的空白、杂乱,只能说明我们工作的懈怠和无序。
  十四、执行不是粗活。在法律不断推陈出新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更要注意学习,与时俱进。不钻研,不知法律之精髓;不学习,不知规矩之所在。囿于经验,抱残守缺,就会充当念歪了经的歪嘴和尚,扮演判葫芦案的葫芦僧。
  十五、实践出真知,生活之树常青。我们要善于从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体察法网之疏密,总结经验,印证学理之得失。留心处处皆学问,要经一事长一智,寻找工作的乐趣。太阳每天都是新的,法院的工作没有枯燥的重复劳动。
  十六、执行铁案应当由“四块铁”构成:依法办事,铁面无私;行动果敢,斩钉截铁;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处断公正,铁板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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