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但近日,周某与邻居刘某、何某却因一棵嘉宝树(俗称:“树葡萄”)闹得不可开交。
基本案情
周某与刘某、何某是某别墅区的邻居,周某于2018年4月左右在淘宝购买一棵嘉宝树,栽种在双方房屋中间的位置,并花费24000元委托公司养护树木。2022年8月,周某发现该棵嘉宝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邻居何某砍掉,并报警进行处理。后双方协商未果,周某便将刘某、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砍伐嘉宝树造成的损失54600元。
刘某、何某称,周某无证据证明被砍的树是嘉宝树,砍伐树系家中老人无心之过,其同意补偿1000元。何某砍树系因为周某把嘉宝树种植在花坛中线位置,占用刘某、何某家的空间,导致树木被砍,周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和损失。
法院判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3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周某与刘某、何某居住在相邻位置,何某对涉案树木进行砍伐并未取得树木所有人即周某的同意,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具有过错,对因此所造成周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刘某、何某称周某无证据证明被砍的树是嘉宝树,本院认为,派出所对物业公司的员工所作的笔录载明周某所种植的涉案树木为嘉宝树,结合周某的陈述以及其购买嘉宝果树的购买记录、养护合同等,周某所种植涉案树木为嘉宝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刘某、何某反驳周某的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刘某、何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刘某、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周某称其购买涉案树木花费8244元、4年养护费9600元,树木增值部分36756元。周某在报警时关于嘉宝果树的描述与其提交的证据是不相符的,其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刘某、何某及物业人员的陈述较为一致,均称案涉树木直径为4cm或4-5cm,结合案涉树木被砍后的树桩照片,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按物业人员的陈述即直径4-5cm嘉宝果树进行估价较为符合实情,经鉴定评估金额为3000元,该价格已包含运费及种植养护费,至于周某主张树木增值部分,上述《评估报告书》已评估树木价值3000元,案涉树木系由何某砍伐,故何某即赔偿原告共计3000元。对于刘某的责任,本院认为,刘某并非直接侵权人,周某诉请刘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谐相处既与个人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坚持以和为贵,多些沟通,少些矛盾,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