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善意让同事或者好友
搭顺风车的行为大量存在
但倘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
是否因无偿提供搭乘服务,必然构成减责事由呢?
基本案情
郑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郑某经常免费搭乘王某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王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郑某对此不以为意,其认为摩托车不需要驾驶证也不需要有号牌。2021年5月27日,王某照常搭载郑某,沿黄埔区山龙村村道由北往南横穿至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二条机动车道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郑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0多万余元。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郑某遂向本院起诉王某、李某、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郑某66832元;二、王某向郑某赔偿140317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予以推翻,对此责任划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按照2022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核定郑某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总额为258440元。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本案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王某按事故承责比例分别承担30%、70%责任。
王某作为驾驶人,负有将搭乘人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并搭乘原告郑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显然欠缺应有的注意。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横穿至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具备重大过失,故王某虽无偿搭乘原告,但其不符合适用好意同乘减责的法律规定,不能以此减轻其赔偿责任。郑某虽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但其经常乘坐王某的摩托车,并认为摩托车不需要驾驶证也不需要号牌,仍愿意乘坐该车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王某的责任,本院酌定减轻王某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由王某承担55%赔偿责任,郑某自行承担15%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1217条创设好意同乘减轻责任规定,但在此规定中设置了减责排除情形即供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引领,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让善良的人既不会因帮助他人而寒心,也不能为自己侵权责任随意找理由开脱,实现了宽严相济、运用得当的目的。
本案王某虽无偿搭乘郑某,但因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仅有造成自身危险的可能,且对搭乘人乃至社会公共交通安全都存在隐患,故在此情况下,应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取舍,对具备故意、重大过失的行为不应予以减责。因此,提醒善意的司机朋友们,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采用更加正确适当方式实施善行,即使是无偿搭乘,驾驶人应对他人生命健康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和乘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