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资讯>法案时讯> 正文法案时讯
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请珍惜!
发布时间:2024-04-25 15:21:55 来源: 作者: 【字体:

“曾经有一个宝贵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摆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曾经电影里的台词,如今成为了胡某的内心独白。

去年4月,黄埔法院对犯下盗窃罪行的罪犯胡某宣告缓刑,给予其社区矫正的机会,希望他能够认识错误并尽快改正恶习、回归社会。但是,对于这样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胡某不仅没有好好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及时到矫正机构报到、未请假报备私自外出……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件事实

胡某犯下盗窃罪行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黄埔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首日迟到,态度不端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胡某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并告知其及时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监管。但胡某并没有将此放在心上,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天就未及时报到,造成脱离监管1天,因此被矫正机构训诫一次。

违反规定,私自外出

2023年8月25日,胡某在未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报备的情况下,私自驾车前往外地工作,还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损伤。社区矫正机构随即对其批评教育并作出警告处分。但胡某受警告后仍不端正态度,几天后为处理交通事故,再次未履行请假报备手续,直接前往外地,又被警告处理。10月25日,社区矫正机构基于上述事实第一次向法院建议撤销对罪犯胡某的缓刑。法院随后听取了胡某的意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今后认真执行监管相关要求,不再私自外出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并从教育帮扶的角度出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不予撤销其缓刑。

三番五次,屡教不改

实际上,胡某并未就此悔改。2024年2月18日,在未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报备的情况下,胡某又私自前往外市,外出返回后甚至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撒谎,辩称其没有外出,而是在家睡觉。对于胡某这种三番五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态度不端、屡教不改的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再次给予其警告处理,并第二次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

 

裁定结果

黄埔法院认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违反相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可见其并无悔改之心,且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胡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今悔恨将何益,肠断千休与万休”。胡某被收监后,才意识到自己因为态度不端、没有认真执行缓刑考验相关监管规定,错过了多么宝贵的机会,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只能自食其果,对着监狱的高墙铁网悔恨不已。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蓝章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适应并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本案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对于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不仅没有好好珍惜,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毫无悔改之意表现出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

法官提醒,对罪犯宣告缓刑、执行社区矫正,是结合其罪行、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作出的裁决,是罪犯在监禁外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并非罪犯当然的权利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给予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罪犯应当自觉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接受教育、真心悔罪。若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将会面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判决刑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交通指引|收藏本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浏览器版本在IE7.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