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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去世留下的社区股,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判了
发布时间:2023-03-03 15:04:48 来源: 作者: 【字体:

遗产继承,涉及到家庭财产利益的分配,是家庭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困扰着不少家庭,关系着家庭和睦与否。家住黄埔的黄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丈夫离世后,自己承担起照顾公婆的家庭重担,她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基本案情

黄女士与龙某均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小泉、小华两名子女。黄女士的公婆龙某杜与汤某媚还育有一女程某容,二人作为某经济合作社原社员均享有社区股200股。2006年、2009年、2018年,龙某均、龙某杜、汤某媚先后离世,且均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未进行分配,对此,程某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龙昌社、汤某媚名下社区股及分红。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及分红分成三份由程某容、黄女士各继承一份,小泉、小华代位继承一份,由于分红款43200元款项已由黄某娣领取,故黄某娣应向程某容返还14400元,并驳回原告程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程某容、龙某均尚未成年时,随其母亲汤某媚与继父龙某杜共同生活,汤某媚与龙某杜共同抚养程某容、龙某均,双方建立扶养关系,故程某容、龙某均为汤某媚与龙某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龙某杜于2009 年4月16日去世,汤某媚于2018年10月24日去世,而两被继承人的儿子龙某均于2006年6月5日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龙某均的子女即被告小泉、小华可代位继承。

关于被告黄某娣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的儿子龙某均于2006年6月5日意外死亡,黄某娣作为儿媳与其公婆龙某杜、汤某媚共同居住生活或居住在附近距离十几米处,龙某均去世后,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龙某杜、汤某媚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黄某娣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继承人各自的份额问题,被继承人龙某杜去世后,需先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对剩余部分进行继承,被继承人汤某媚去世后,对其分得的龙某杜部分财产进行继承,综合计算,程某容、龙某均(由龙家泉、龙处华代位继承)、黄某娣可各自获得龙某杜200股社区股的1/3;汤某媚的200股社区股由其继承人程某容、龙某均(由龙家泉、龙处华代位继承)、黄某娣各分得1/3。

关于程某容并非班岭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可否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股权。法院认为,虽然经济合作社对股权实行固化,“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但是在龙某杜、汤某媚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龙某杜、汤某媚遗留的财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协议或者章程剥夺,程某容虽然不是被继承人所在社区成员,但其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财产。

对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的设立,系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老人,增进家庭和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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