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效!违规操作“买学位”?小心耽误孩子入学!
基本案情:
林某通为广州骏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让儿子林某顺利入读广州某实验中学国防班,2021年4月份,林某通找到一家广州镁某教育咨询公司,以骏某物流公司的名义与镁某教育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委托其办理林某2021年9月入读广州某实验中学初中部国防班事宜,约定服务费(包含公关费、定位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金额22万元(含保证金15万元),还约定若镁某教育公司未能为林某成功办理入读该校初中部国防班,则于2021年9月1日前向骏某物流公司赔偿双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金。
《协议书》签订当天,林某通以骏某物流公司名义向镁某教育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5万元,同年5月份又签订《补充协议》,支付了剩余服务费7万元。
签了《协议书》,交齐了“服务费”
本以为孩子的学位
妥妥的可以放心了
没想到焦心的事才刚刚开始
从4月份开始直到初中部9月开学前夕,林某的母亲刘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镁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询问学位进展,肖某多次向刘某表示请其放心,称其孩子林某已入围、学位已定,让其耐心等待。
“宝贝是第二批录用,系统上后台看到了”
“你一定要放心,我做事是非常稳健的,绝对不会拿孩子小升初的事儿开玩笑,刚才已经给你落实了,校长直接说这周开始补录了,我们在名单内了,确定好了,您不用担心。”
“我们是关系户,好的学校,操作有内部签名录入的,走特殊通道。”
直到开学前夕的8月24日,镁某教育公司最后未能办妥约定的学位,8月26日遂将收取的服务费22万元退还了骏某物流公司。
“服务费”退回来了,然而孩子的学位还没有解决,开学在即,林某的父母情急之下四处打探,终于在8月26日通过民办初中第二次补录渠道为林某办妥了广州某双语学校的入读手续,可是每学期学费比《协议书》约定的广州某实验学校贵了近7万元。
林某通一气之下以骏某物流公司的名义将镁某教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镁某教育培公司向骏某物流公司支付协议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15万元,并向骏某物流公司补偿学费差额共40.5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骏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每年临近开学季、毕业季
一纸合同就能“预定学位”的事件层出不穷
针对该案
“吃瓜群众”有不同的看法
接下来,让我们走进法官说法Q&A
为你答疑解惑
Q: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若镁某教育公司未能办妥约定学位,则需向骏某物流公司赔偿双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金,为何骏某物流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A: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无法律效力。骏某物流公司与镁某教育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其本质是绕开现有电脑随机派位招生规则,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显有违公序良俗,有违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无效,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亦归于无效,骏某物流公司要求镁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的诉请于法无据,所以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Q:林某是因镁某教育公司故意拖延、一再承诺有学位才导致最后花高昂学费入读某双语学校,多出的学费差额都是镁某教育公司不诚信的行为造成的,为何不能让镁某教育公司补偿多花的学费损失?
A:对骏某物流公司要求补偿学费差额的主张,因不同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不尽相同,广州某双语学校更高学费的背后可能对应的是更高品质的教育服务水平,故该学费差额定性为损失确显牵强;再者,林某的学费是其母亲刘某支付的,而非骏某物流公司支付,在镁某教育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后,骏某物流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明显的经济损失;此外,镁某教育公司与骏某物流公司对涉案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方对协议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骏某物流公司要求镁某教育公司补偿学费差额的主张亦无法予以支持。
Q:骏某物流公司的诉请被全部驳回,同为家长表示意难平啊……
A:虽然判决驳回了骏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请,但并不代表法院支持和鼓励镁某教育公司的行为。实际上,镁某教育公司作为专业的教育咨询机构,本应秉承教书育人的原则引人向善,但却利用自身资源搞插班走后门的违法行为,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镁某教育公司本应及时披露告知,但其法定代表人肖某却多次承诺确保有学位,导致骏某物流公司员工一直未另行为其子女寻找合适的学校办理入学,其行为在违法之余还明显有违诚信,有违商业道德。法院在判决中对其行为予以谴责。
法官提醒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很多父母的内心愿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则是多数家长的共同追求。广大家长在面临孩子升学、转学等问题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走合法途径阳光入学,切勿偏听偏信、走后门、找“捷径”,否则不仅可能面临钱财损失,更重要的是错过了孩子正常入学的宝贵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