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一推再推,我可以解除合同拿回定金吗?
预定的婚期因为疫情防控、亲人去世等原因一推再推,延期办理期间新人怀孕生育,并决定取消婚礼。他们可以解除合同拿回定金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预定58880元的含有婚礼策划服务的婚宴套餐,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礼策划服务合作方树某公司的联系方式。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确定可以在上半年举办婚宴后,黎某联系树某公司在酒店协商婚礼策划和内容,并在树某公司要求下签订了一份《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约定了婚礼日期在当年5月18日,婚礼策划服务内容及费用总额19800元,其中第一期定金5000元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协议签订当天,黎某向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了5000元。树某公司收到定金后也着手进行了婚礼方案的设计。此后,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办婚宴,黎某遂于4月7日将婚礼改期至6月28日,但期间因黎某有亲人过世又再次要求改期暂定至2021年2月,树某公司均应允。此后黎某有身孕并生育,黎某因而在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礼。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树某公司拒绝退回定金5000元。
法院查明,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生产生活秩序逐步全面恢复正常化。树某公司在2021年2月22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庭审中,树某公司确认提供策划、摄影、摄像、化妆、主持五项服务,但其尚未给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支付定金。黎某表示考虑到树某公司有实际付出,可以不要求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原告黎某与被告树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自2021年2月22日解除。二、被告树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退还定金4000元。三、被告李某对被告树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的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委托人黎某主张受托人退回定金有无依据。
首先,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为1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应当超过该价款的20%即3960元,而树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虽然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但因双方早在4月初就已经协商确定婚礼在6月28日举行,再临时更改回5月18日并不现实,事实上双方也没有就此协商提前举办。此后,黎某因亲人在原定6月28日婚礼前过世需守孝而再次推迟婚礼,符合我国习俗,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黎某怀有身孕并生育,且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礼,解除与树某公司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亦符合常情常理。此外,作为包括该项服务套餐提供者的酒店都已取消了涉案婚宴,那么附属于该套餐的婚礼策划更没理由继续履行。
最后,树某公司并无向负责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定金,与其向黎某宣讲的不符。因此,黎某主张树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树某公司已进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损失,黎某亦认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定赔偿树某公司1000元,树某公司应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因李某是树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将本应进入树某公司的服务费转入李某私人账户,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树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某应当对树某公司退回定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属性。当任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则需双倍返还。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迟婚礼后,又因亲人去世再次推迟,两次推迟均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情常理。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黎某怀有身孕并生育,且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从常人角度来看,婚礼举办意义已不大,且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树某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策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在此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涉案当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时沟通协调、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预定58880元的含有婚礼策划服务的婚宴套餐,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礼策划服务合作方树某公司的联系方式。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确定可以在上半年举办婚宴后,黎某联系树某公司在酒店协商婚礼策划和内容,并在树某公司要求下签订了一份《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约定了婚礼日期在当年5月18日,婚礼策划服务内容及费用总额19800元,其中第一期定金5000元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协议签订当天,黎某向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了5000元。树某公司收到定金后也着手进行了婚礼方案的设计。此后,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办婚宴,黎某遂于4月7日将婚礼改期至6月28日,但期间因黎某有亲人过世又再次要求改期暂定至2021年2月,树某公司均应允。此后黎某有身孕并生育,黎某因而在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礼。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树某公司拒绝退回定金5000元。
法院查明,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生产生活秩序逐步全面恢复正常化。树某公司在2021年2月22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庭审中,树某公司确认提供策划、摄影、摄像、化妆、主持五项服务,但其尚未给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支付定金。黎某表示考虑到树某公司有实际付出,可以不要求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原告黎某与被告树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自2021年2月22日解除。二、被告树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退还定金4000元。三、被告李某对被告树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的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委托人黎某主张受托人退回定金有无依据。
首先,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为1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应当超过该价款的20%即3960元,而树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虽然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但因双方早在4月初就已经协商确定婚礼在6月28日举行,再临时更改回5月18日并不现实,事实上双方也没有就此协商提前举办。此后,黎某因亲人在原定6月28日婚礼前过世需守孝而再次推迟婚礼,符合我国习俗,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黎某怀有身孕并生育,且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礼,解除与树某公司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亦符合常情常理。此外,作为包括该项服务套餐提供者的酒店都已取消了涉案婚宴,那么附属于该套餐的婚礼策划更没理由继续履行。
最后,树某公司并无向负责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定金,与其向黎某宣讲的不符。因此,黎某主张树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树某公司已进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损失,黎某亦认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定赔偿树某公司1000元,树某公司应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因李某是树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将本应进入树某公司的服务费转入李某私人账户,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树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某应当对树某公司退回定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属性。当任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则需双倍返还。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迟婚礼后,又因亲人去世再次推迟,两次推迟均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情常理。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黎某怀有身孕并生育,且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从常人角度来看,婚礼举办意义已不大,且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树某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策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在此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涉案当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时沟通协调、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