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广场806房窗户边与其女友焦某发生激烈争执后争抢菜刀,李某某动右手拿着菜刀作势要砍自己的左手。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动手中菜刀掉落窗外,后情绪激动的李某某为泄愤陆续将白色路由器1台、黑色交换机1台、钥匙2把从8楼窗户抛掷出窗外,后掉落至206房外的公共平台(此平台位于806房窗户下方,平台上摆放了桌椅,住户平时可进入平台晾晒衣物)。
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找到小区物管部门说明情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危险驾驶罪,我院于2020年6月5日撤销其前罪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并与其新犯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当时该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我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新犯的高空抛物罪作出判决,将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如再将其前科情况作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属于同一行为重复评价,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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