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12执恢495、496号
张永钢、韩建尧、广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锦升、周铿龙、梁浩彬、陆永辉、吴锦秋: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永钢、韩建尧与广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0500、10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铺位保证金人民币197600元、106560元等。因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未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粤0112执2548号、2551号。后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2执异288、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周锦升、周铿龙、梁浩彬、陆永辉、吴锦秋为(2020)粤0112执2548号、2551号两案的被执行人。其中,被执行人周锦升在未出资的5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铿龙在未出资的45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梁浩彬在未出资的5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陆永辉在未出资的25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锦秋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世邦物业公司、周锦升、周铿龙、梁浩彬、陆永辉、吴锦秋未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均依法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以(2021)粤0112执恢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陆永辉名下上述房产。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已对被执行人陆永辉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花地湾雍景豪园灏景台63座18号商铺的房产出具定向询价意见(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702246.51元)。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本院,逾期则视为上述说明或《网络询价报告》无异议。
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请你方见本公告后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九 日
经办人:石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6449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