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55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556号
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12执1173号案件过程中,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5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2执11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