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执9286/9287/9289/9291/9292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送达公告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2执9286/9287/9289/9291/9292号
林际军、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海亮、彭川贵、广州国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张卫民:
关于本院萝岗法庭移送执行林际军、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西区法庭移送执行黄海亮诉讼费一案,本院萝岗法庭移送执行彭川贵诉讼费一案,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广州国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本院萝岗法庭移送执行张卫民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粤0112执9286/9287/9289/9291/9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