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1721、1833、1868、1983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1721、1833、1868、1983号
东莞通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洁丽、黄俊波、何建分:
关于广州市寅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通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洁丽其他案由一案,林树文与黄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运妹与何建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粤0112执1721、1833、1868、1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