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 正文法院公告
(2024)粤0112刑初26号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8 17:52:38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26

本院202426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晨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广州科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雅寇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维曼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楚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许南玲,综合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9019039、83009842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创新大道知识城广场A4

特此公告。

附: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以上附件内容可访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官网网站http://hpfy.gzcourt.gov.cn进入“法院公告——送达”栏目查阅。)

 

 

                                                                                                                                                       2024828

 

 

 

附件1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穗埔检刑附民公诉〔2023〕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一: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25号之65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P649L,法定代表人:陈智洁。

被告二:广州晨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1294A73室,法定代表人:陈智洁,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EB316

被告三:广州科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6420房,法定代表人:陈智洁,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5W82P

被告四:广州雅寇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御水街50209房自编B129,法定代表人:陈智洁,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M4UH4Y

被告五:广州维曼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31306-183房,法定代表人:陈智洁,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Q2E22

被告六:广州楚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御水街50211房自编A38,法定代表人:陈智洁,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75FXX

判令六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互联网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及刷单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一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7418.25元并承担销毁案涉产品的费用。

判令被告二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1758.98元。

判令被告三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3746.16元。

判令被告四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5185.64元。

判令被告五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159.28

判令被告六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899.40元。

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至被告六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11月至20226月期间,被告一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租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恒冠科技园六栋5楼作为厂房,聘请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人员,在不具备无菌车间的厂房内生产玻尿酸“嗨体”。被告一至被告六通过注册9家店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带有“嗨体”注册商标的玻尿酸美容液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司法审计,202110月至2022531日,被告一生产假冒“嗨体”玻尿酸美容液后通过被告一至被告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722.57元。其中被告一的销售金额为32472.75元,被告二的销售金额为3919.66元,被告三的销售金额为21248.70元,被告四的销售金额为15061.88元,被告五的销售金额为2719.76元,被告六的销售金额为2299.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破案材料、抓获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材料;4.注册商标证、委托书等;5.赃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作案地点照片等;6.被告人王侦、陈智洁、魏文静和同案人陈某敏的供述;证人李某甜、王某文、黄某晴、黄某、黄某芳、李某恒、杨某、陈某慧、王某梅、谢某富、蒋某丽、田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7.楚龄公司旗下9个阿里巴巴网店的销售记录截图;8.审计材料、检验报告等。

本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31017日就被告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通过《正义网》发布了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公告期满未收到相关组织拟提起诉讼的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一未取得相关资质,在不具备生产玻尿酸的无菌环境下,聘用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具备质量检验、检验设备的情况下生产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案涉产品不仅简单包装,没有说明书、标签,属于三无产品,经检验为“有菌生产”。该产品通过注射方式注入皮肤真皮层或皮下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告一至被告六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隐瞒产品真实信息,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群体进行网络销售,该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被告一至被告六经营的网店均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其通过伪造销售记录等方式虚构了产品真实的销售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六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赔偿金、在省级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案涉产品的费用。

因被告一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以穗埔检刑诉〔2023126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向你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25

 

 

 

附件2

 

一、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楚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互联网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及刷单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二、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销毁案涉产品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三、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7418.25元,分三期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首期于202491日前支付32472.75元,第二期于2024111日前支付32472.75元,第三期于2025110日前支付32472.75元;

四、广州科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3746.16元,分三期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首期于202491日前支付21248.72元,第二期于2024111日前支付21248.72元,第三期于2025110日前支付21248.72元;

五、广州楚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899.40元,于202491日前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完毕;

六、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科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楚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应付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七、广州晨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1758.98元,广州雅寇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5185.64元、广州维曼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159.28元,因上述三家公司已注销,由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付上述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5103.90元,广州楚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智洁已于2024719日全额缴纳(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交通指引|收藏本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浏览器版本在IE7.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