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966号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喜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966号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喜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金喜龙:
本院受理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喜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喜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款9230元;
二、驳回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喜龙负担(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额预缴,其同意被告金喜龙在履行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