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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2民初4975号原告李国富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3 14:22:0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2民初4975号原告李国富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497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国富支付剩余工程款46449.05元及利息(利息以46449.05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国富支付质保金87707.95元及利息(利息以87707.95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784元,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6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日

 

 

 

黄克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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