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4975号原告李国富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4975号原告李国富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4975号
黄克昭: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克昭、王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4975号民事上诉状。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由被上诉人二向被上诉人一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和利息;二、判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
本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黄浦法院西院区
联系人:林晓琪(020-83006583/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