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559号原告周家辉与葛梦宇、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559号原告周家辉与葛梦宇、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葛梦宇、俞超: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12民初2559号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7万元货款支付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9日起置室还清本金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日15: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