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4011号原告张剑彪与被告广州市绿之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小吉、第三人广州里享时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梁瑞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4011号原告张剑彪与被告广州市绿之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小吉、第三人广州里享时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梁瑞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2民初4011号
广州市绿之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小吉、广州里享时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梁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剑彪与被告广州市绿之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小吉、第三人广州里享时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梁瑞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24)粤0112执异249号执行裁定书对原告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二、请求法院判令追加被告林小吉为(2023)粤0112执7504号案中的被执行人;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7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