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1340号原告广州贝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340号原告广州贝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340号
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贝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贝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6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5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贝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限被告广州加倍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