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533号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533号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533号
陈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45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以1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学敏负担。(原告广州市雄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限被告陈学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