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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8557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勇、广州马俊平零食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8:58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4)粤0112民初8557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勇、广州马俊平零食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557

文勇、广州马俊平零食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勇、广州马俊平零食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谢灵通》《达西西》《突突兔》《章教授》《植物鱼》《灯笼鱼艇》《抗压潜水服》《章鱼堡》《虎鲨艇》《孔雀鱼艇》美术作品形象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93915分在本院知产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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