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380判决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380号
深圳博鑫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自然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博鑫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深圳博鑫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自然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400元,另赔付违约金540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博鑫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