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2476号
刘祥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辉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兵、赵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祥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辉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613.3元及违约金(以498613.3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1日起计至2024年3月27日;以298613.3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祥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辉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赵森对被告刘祥兵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森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祥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4.6元、保全费3692.3元,由被告刘祥兵、赵森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