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2164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被告黄清飞、张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164号
黄清飞、张红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被告黄清飞、张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清飞、张红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75,855.23元、利息5,320.82元,以及罚息和复利(截至2024年4月16日的罚息为79.68元、复利为46.9元;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375,855.23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320.82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年3月9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635%再上浮50%进行计付,利率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二、被告黄清飞、张红敏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黄清飞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耀南路8号3幢301房房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9.6元,由被告黄清飞、张红敏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之间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