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1246号原告阳兴造机(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庄秋晓、陈丹纯、广州灿腾合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明发、陈焕娥、金康保、刘紫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246号原告阳兴造机(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庄秋晓、陈丹纯、广州灿腾合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明发、陈焕娥、金康保、刘紫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246号
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庄秋晓、广州灿腾合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阳兴造机(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庄秋晓、陈丹纯、广州灿腾合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明发、陈焕娥、金康保、刘紫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10时4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六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