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5669号原告叶文峰诉被告广州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剑忠、韦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5669号原告叶文峰诉被告广州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剑忠、韦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 0112民初 5669号
广州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剑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文峰诉被告广州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剑忠、韦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 依法追加被告刘剑忠、韦琦为(2023)粤0112执155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刘剑忠、韦琦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穗埔劳人仲案(集)[2023]5342-535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责任(未清偿额40253.3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