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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7643号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国美恒远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9:08:22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4)粤0112民初7643号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国美恒远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643

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国美恒远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安装费109385元及利息(10938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州韬圳贸易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令被告国美恒远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被告国美恒远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16938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7319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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