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527号原告支伟丽诉被告马向阳、马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527号原告支伟丽诉被告马向阳、马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527号
马向阳、马向超:
本院受理原告支伟丽诉被告马向阳、马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支伟丽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马向阳、被告马向超偿还原告支伟丽贷款本金7万元;2.责令被告马向阳、被告马向超赔偿原告支伟丽贷款应计利息费用、逾期偿还导致的经济损失费76605元。3.责令被告马向阳、被告马向超赔偿原告支伟丽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