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483号原告朱炜基诉被告庄秉墙、余晓红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483号原告朱炜基诉被告庄秉墙、余晓红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483号
庄秉墙、余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朱炜基与被告庄秉墙、余晓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秉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炜基偿还838509.33元及利息、滞纳金(以838509.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从中扣减被告庄秉墙已付款项64000元);
二、被告庄秉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炜基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担保服务费958.43元;
三、驳回原告朱炜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炜基承担3130.66元,被告庄秉墙承担1625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