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190号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190号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190号
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8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4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服务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雅玛拉卡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9元、诉讼保全费941.96元,由被告元岂创媒(苏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